首页
新闻动态
通知公告
学会学术
科技英才
科星评比第十四届 | 科星评比第十三届 | 科星评比第十二届 | 科星评比第十一届 | 科星评比第十届 | 科星评比第九届 | 科星评比第八届 | 科星评比第七届 |
科星评比第六届 | 科星评比第五届 | 科星评比第四届 | 科星评比第三届 | 科星评比第二届 | 科星评比第一届 | 更多科星评比 |
科技智库
科学普及
创新创业
社团党建
本报北京8月3日电 记者袁于飞3日从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中了解到:科技人员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将会被严肃处理。该规定对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有关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
明确被列入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还包括: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违反科技伦理规范;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据了解,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同时,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等将给予从重处理。(来源: 光明日报 记者 袁于飞)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 Copyright © 2016-2017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苏ICP备20033894号-1
技术支持: 无锡开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10-8522 9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