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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协大讲堂
关于印发《南京市科协科普信息化平台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科协科普信息化平台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将科普信息化工作引向深入,提高科普工作效能,现就科普信息化平台的管理使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科普信息化平台是南京市科协建设或推广使用的网站、微信、微博、e 站、客户端,包括:全媒体科普阅览屏(以下简称科普阅览屏),在广播、电视、动视开辟的栏目,科普中国 e 站,科普中国 APP 等。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市科协科普部,是科普信息化平台管理使用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实施推广应用、使用培训、奖励激励和采购招标等计划和方案;

2.协调“科普中国云”,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内容供给服务;

3.指导软硬件供应商做好系统更新、栏目设置、内容发布等工作;

4.制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

5.监督和指导全市科普阅览屏的管理使用,建立全市用户档案;

6.制定推广应用补贴办法;

7.综合协调日常运行工作。

(二)市科学技术普及服务中心,协助管理科普信息化平台,主要职责:

1.负责实施市科协制定的采购、招标计划;

2.制作、加工原创性科普产品;

3.协助管理维护科普阅览屏、微信公众号等市级内容的管理后台;

4.定期统计并公布全市科普阅览屏的使用情况。

(三)江北新区、区(园区)科协,是区内科普信息化平台的管理使用部门,主要职责:

1.在科普阅览屏栏目上自行审核并发布信息;

2.在已开辟科普栏目的电视台使用“科普中国”视频资源;

3.推广使用科普中国 APP 并完成科普员认证,建立科普员奖励激励制度;

4.接受满足“五有一统”标准单位的申报,命名科普中国 e站,指导 e 站建设;

5.在自有或所属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上转发“科普中国”信息;

6.对科普阅览屏使用单位和科普员开展培训;

7.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科普阅览屏进行登记管理,建立用户档案;

8.落实本区科普信息化平台建设经费。

(四)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1.指定专人负责科普阅览屏的日常开机、使用、维护和管理;

2.在科普阅览屏栏目上自行审核并发布信息;

3.建有科普中国 e 站的单位,积极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活动,按“五有一统”标准不断完善 e 站建设并开展工作;

4.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科普阅览屏进行登记管理。

(五)科普员的主要职责:

使用科普中国 APP 并完成科普员认证,积极转发“科普中国”信息,取得积分。

第四条 科普信息化平台用于南京市科协系统公益性科普宣传,发布的内容是科普知识、科普产品、科技资讯及便民服务信息,依照谁发布谁审核的原则,确保科学性,避免知识产权纠纷,不得发布以赢利为目的的广告等内容。

第五条 为提高科普信息化平台的使用效能,市科协、江北新区、区(园区)科协要组织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 科普阅览屏的安置,应充分考虑到市民查阅、浏览的便利性、受众的广泛性,并确保科普阅览屏始终处于安全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 对管理不善、利用率较低的科普阅览屏使用单位,江北新区、区(园区)科协要加强管理,合理配置,调整使用。

第八条 存量科普阅览屏软硬件维保期一律为五年,服务商由公开招标确定,维保费用由市、江北新区、区(园区)科协共同承担,市科协补贴三分之一,江北新区、区(园区)科协承担三分之二。使用五年后,由江北新区、区(园区)科协和使用单位根据情况确定后续使用计划。维保期内具体工作由江北新区、区(园区)科协组织实施,市科协不再统一安排。维保合同签订前的故障屏由江北新区、区(园区)科协自行维修。

第九条 通过科普中国 APP 认证且积极转发科普信息的科普员,市科协将每月给予包括发放科普书籍等方式的奖励。

第十条 江北新区、区(园区)科协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区情况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科协网络科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宁科协〔2013〕134 号)和《南京市科协“科普闻道”使用管理规定》(宁科协〔2014〕91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