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科协通知
正文
关于印发《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2 浏览量:1022

江北新区科协各区科协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企事业(园区)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金桥工程”在促进科技经济融合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市科协行政办公会对《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11020


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金桥工程”活动是由科协组织实施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科技服务活动,是科协组织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形式。推动我市“金桥工程”深入实施,组织开展“科创中国”南京行动,促进科技经济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充分利用科协组织网络优势,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协作,建好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架好科技和经济之间的桥梁,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项目重点内容如下:

(一)节能、减排、环保、循环经济等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项目;

(三)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项目及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四)卫生、健康和生物工程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省、市倡导的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六)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并在“金桥工程”活动中能起到示范作用的项目;

(七)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能够形成各级各类学会、协会与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创新体制、机制的项目,如科技创新服务站、学会企业联合体、协同创新中心等。

第三条“金桥工程”项目实施主体分为项目(技术、成果、智力等)供给方、需求方以及促成双方合作的搭桥方。

第四条市级“金桥工程”项目搭桥方为各市级学会、区科协、省级以上园区科协和市科协批准成立的企事业科协,供给方和需求方至少一方应为科协组织或会员,或成立有科协组织,或计划近期成立科协组织。申报项目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不能为同一单位。

第五条申请市级“金桥工程”立项的项目各区科协原则上应配套有相应经费支持。

第六条项目应注重技术创新及知识产权应用,注重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金桥工程”项目由搭桥方申报,实行限项申报制;每年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可对申报项目限制数量提出调整。

第八条“金桥工程”项目实行年度管理,原则上应在一个年度内完成。

第九条项目申报由搭桥方认真组织填写《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项目申报简表》(附件1)以及由供给方、需求方和搭桥方三方签订的《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项目协议书》(附件2),明确三方责、权、利和合作内容,由三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各区科协、市级学会、企事业(园区)科协要将“金桥工程”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建立共商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整合,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强化项目管理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加强项目指导服务,努力提高实施成效。

第十一条市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进展的跟踪检查和指导服务,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验收与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工作总结;

(二)在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开发等方面所做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技术水平或开发的产品填补国内外空白的应附有关部门的查新或鉴定报告;

(四)其他能够证明项目成果、成效的材料。

第十三条市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对申报验收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对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报经行政办公会或党组会审定批准后给予奖励补助。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市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普及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南京市科协关于“金桥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科协规〔20201号)废止。

附件:1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项目立项申报简表

2南京市科协“金桥工程”项目协议书

附件1



注:《协议书一般一式4份,市科协“金桥工程”办公室1份,供给方、需求方和搭桥方各持1